1.文书的基本知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是指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所填写的文书。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失业人员符合以下要求的,能够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非因本人原由中断就业;二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三是已解决求职登记,并有就业要求。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炒鱿鱼、除名和辞掉的;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组织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交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组织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手续: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定的其他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组织领取,同时应向经办组织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训练情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得病就医的,能够按照限定向经办组织申请领取医疗补贴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命的,其亲属可持失业人员丧命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限定向经办组织领取一次性丧葬补贴金和其供养另一半、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亲属一并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训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能够按限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花费等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能够按照限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再次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坐牢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⑥无正当借口,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组织介绍的工作的;
⑦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的。经办组织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解决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