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归纳争议焦点。
解析: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归纳争议焦点。
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诉有辩也就必然会有争议分歧,也就必然有争议焦点。
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要归纳成争议焦点进行论述。
关于案件是否归纳争议焦点的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出版说明中明确表示“对于在庭审中事实清楚;
案件简单未形成争议焦点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不归纳争议焦点;
对于庭审前已经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确实成为诉辩争议焦点的,应当将该争议焦点写进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