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3)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用途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4)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5)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6)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不动产、申请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放弃不动产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撤回登记申请以及申请补发、换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申请人现场委托的除外。因赠与申请不动产登记,赠与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赠与合同还应当经公证。自然人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委托书可不公证。
(
2)因继承、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继承权的认定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以上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年龄要求吗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