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叔叔之前跟朋友一起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叔叔不管公司的事情只是作为投资人,现在叔叔想要把股份卖出去,所以现在购买隐名股东股份转让,公司能否优先购买呢?

帮助10人 3.9w浏览 匿名 2020-07-27 陕西商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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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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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先进行购买。隐名股东享有的所谓“股权”依法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法律意义上的股权具有公示化的特点,即公司股东花名册记载或登记于工商登记。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参与者,是以企业法人的对立身份与其他主体进行市场活动。享有财产性独立的公司法人,其股东依法无需对公司具有免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天然优势,但公司股东对公司亦不可毫无节制的胡所欲为,亦需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公司股东的公示化便是其中之一。
    但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该义务予以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公司法的缺陷。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与有限公司发生市场关系的对方,除了考虑到有限公司的资合,更很可能考虑到该公司的人合因素。若有限公司股东均不对外公示,势必导致市场交易对方信息不对等,从而导致交易风险单方面提高。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公示。由此推论,经公示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才可称“股权”。相反,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不应是《公司法》里的股权。
    全文
    13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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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的。股权是指,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股份收益请求权、公司经营权、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分为:法定权益与章程约定权益;或,财产收益权益与公司事务决定权益。是区分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独立财产性权利。此外,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但因我国信托立法尚处于初步状态,虽然《信托法》已出台,而相关理论与配套法律并未跟上,将两者关系贸然定为信托关系,不利于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普通债的关系更为符合实际。当然,信托实质上也是属于债。
    全文
    9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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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优先购买权吗?
隐名股东也是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公司法之所以会规定优先购买权也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也是可以进一步体现和维护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当出现两个以上的股东要购买股权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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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有债务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股东撤资之后,他们需继续承受撤资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压力。
如果在撤资行为发生之时并未签署相关的撤资协议书,那么这位股东将会面临承担债务责任的潜在风险。
然而,若已签署撤资协议,那么股东便无需再为这些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撤资协议实际上是股东要求公司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被视为公司开展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所必须依赖的关键性文档资料。
撤资协议主要是指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内,股东因特殊原因决定退出公司,从而失去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所有权益,进而与公司达成的一份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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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续住说丢了东西要求赔偿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遇到有消费者提出索要赔偿之请求,应采取如下策略进行妥善处置:
当与消费者进行交流时,务必始终秉持真诚且热情洋溢的态度;
倘若事态清晰明朗地显露出问题源自于我们自身企业,首选应当立即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同时迅速启动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赔偿事件发生之后,必须立即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并以最高效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旦出现索赔事件,我们应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补偿,若是由于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则需尽快追回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设备采购安装招标时能甲方指定设备品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招投标领域内,指定品牌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此种做法涉及到违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任何部门或组织都无权阻碍或者限制供应商参与货物和服务方面的招投标活动,同时也无法擅自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提供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等内容,更不能通过各种形式非法干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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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对于隐名股东优先购买吗?
隐名股东并没有优先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对于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认定,因为股权转让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所有股东表决后才可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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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2024海东市平安区拆迁的具体计划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征收协议的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单位;
其次,强调了负责征收土地的单位;
再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经由村民代表大会慎重考虑并决议通过后,与乙方达成共识,决定将甲方的土地交由乙方进行相应开发项目,为此,经过甲方和乙方的实地考察、深入交流以及多轮的协商磋商之后,特别制定了本份合同,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
此外,还详细列出了征用土地的具体数量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
最后,明确了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而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即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的期限;
第二,确定了安置用房的面积、标准以及具体的地点;
第三,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以及相应的期限;
第四,明确了搬迁的期限、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
第五,明确了搬迁补助费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第六,明确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七,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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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屏女友私密是否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律师回复] 解析:
擅自实施录音活动并不等同于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侵犯隐私权所需满足的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加害方必须在主观心态上存在可归责的过失。
由于此类侵权行为被视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
其次,必须存在违法行为的存在,这些行为可能会对私人领域造成侵扰并涉及到私人信息的侵犯;
再次,必须出现实际的损害后果,这可能表现为财产损失、人格权益受损以及精神痛苦等方面;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所产生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第一,未经公民同意,擅自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第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环境的宁静;
第三,非法跟踪他人行踪,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自拍摄他人私生活场景,窥视他人室内情况;
第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布其财产状况;
第五,私自拆阅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且将这些信息公开传播;
第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且将这些信息非法公开披露;
第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者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第八,将他人的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者将这些信息公开传播,甚至扩大公开范围;
第十,收集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纯粹属于个人性质的信息;
第十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的秘密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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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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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51%控股是合理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述,对于拥有股权51%的投资人而言,尽管他们在公司中占据了相对较大的份额,却并未达到对该公司的完全掌控。
在涉及到重大决策的议题上,他们仍然需要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与建议。
然而,当投资人持有公司70%的股权时,便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使得公司内部的各项事务均能由其一手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层等多项权益。
此外,控股股东这一概念也得到明确界定,即指那些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者其所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即便他们的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尚未达到50%,只要凭借这些出资额或股份所赋予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他们同样被视为控股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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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享有同等条件下的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的权利,这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公司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老古董对公司的控制权,以便更好的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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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参照我国实际国情与同时参考国际相关资料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这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首先是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其次,非法入侵、搜查他人住所,或者采用其他任何形式破坏他人居住环境的宁静;
再次,非法跟踪他人行踪,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自拍摄他人私生活场景,窥视他人室内活动;
此外,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本人允许擅自公布其财产状况;
接下来,私自拆阅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这些信息公开;
再者,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将这些信息非法公开;
然后,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者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最后,将他人的婚外性生活向公众披露。
另外,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者将这些资料公开,甚至扩大公开范围;
还有,搜集公民不愿意向外界公布的纯粹属于个人的情况等也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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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救济?
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向法院起诉来救济自身权利。当然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事情,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就必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应当在三十天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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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法院拍卖税款优先偿还顺序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贵司因经营不善而告倒闭,面临进入破产程序之困境时,有关法律规定了清晰明确的清偿顺序:
首先清偿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共益债务,
其次依照以下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1)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费用、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这些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未按规定缴纳的除
(1)款规定内容之外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各项税收款项;
(3)最后清偿一般的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完全满足上述各顺序的债务偿还需要,由破产法庭根据比例原则进行分配。
破产企业中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以及高级主管的工资,将按照本企业员工的人均薪资水平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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