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虽然规定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但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第十二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为明确保护妇女的此项权利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王某符合《继承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因此,她完全有资格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