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题主的描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并非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超龄员工即可申请工伤认定。
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为超龄员工缴纳社保且并未主动替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或配合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则会使超龄员工自行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未能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为一些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受理超龄员工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导致人社部门不能受理该超龄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超龄员工即使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该超龄员工仍可到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