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产继承顺序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所以没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是对胎儿继承利益的确认。但是法律为什么赋予其继承利益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所以,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