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