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案与审查
1、立案窗口接收诉前保全申请后,立案人员应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
①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保全的金额,申请保全的内容、财产所在地点、价值等,申请保全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或特别授权人签名、盖章;
②基本证据材料的审查,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保全财产名称、财产归属的基本证明材料或线索;
③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担保的相关材料。
2、立案人员初步审查后,提出拟办意见,呈交庭长指定副庭长或其他审判人员审查,必要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是否存在不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②诉前财产保全的数额、范围等是否有相关的证据证实,是否明显超过将来的诉讼请求;
③被申请保全财产的权利归属情况;
④担保保全担保的材料是否完备。审查结束后,庭长根据审查结论指令立案人员制作裁定书,呈交分管院长签发裁定书。
3、除申请人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情形外,申请人必须依法足额缴纳诉前保全申请费。
4、严格审查保全标的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①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②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5、为体现诉讼效益和司法便民原则,符合条件的仲裁财产保全由本院裁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