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因此而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因此,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就应当进入清算程序。上述规定对处于清算期间的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即在清算期间,应当清理、处理以往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再建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某个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又与其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与“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这一规定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