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其中契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相关规定请咨询财政局。卖方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给予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5%,购房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为准。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由住房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转让住房收入额扣除买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税率20%缴纳;
(2)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按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缴纳;
3、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4、个人出售住房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者,按照购房金额多少,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三)印花税:个人转让住房买卖双方均要缴纳印花税,适应“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