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1)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证明和职业病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