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确认股东资格、要求公司作出变更登记、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同时作为诉求起诉。盈余分配请求权和五年未分红的回购请求权由于存在一定的前置程序条件,不宜一同起诉。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第三人。
2. 在确认股东资格部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股东身份:出资证明书上有公司盖章,可以以此说明公司以及工商登记的股东均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而且不存在未代持股份的其他工商登记的股东,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有参与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来证明切实行使股东权利更有助于股东资格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