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抚养费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原告起诉时间)开始计算,主要理由如下:本案属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之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止,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之女抚养费于法有据。对于抚养费起算时间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参照《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之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抚养费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原告起诉时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