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的波动是外部因素,可能涨、也可能跌,都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正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才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比例与支付条件。契约的本意,就是在出现此类风险时,给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条件。所以,片面指责某一方缺乏契约意识并不妥当,只要按期、足额支付违约金便无可厚非。
至于连违约金都不肯支付的人,那就属于另一类问题,需要动用公权力来强行介入,比如依法起诉或申请裁决。但不论怎样,都应该凝聚起全社会对于此类案件的共识,就是始终坚持“以法为大”。房屋买卖双方也要增强法治意识,购房过程中的合同签署与公正、代理等一切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留存好方便查证的资料,做好通过法律手段救济自身权益的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