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无明确限定,但它在劳动关系的缔结经过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性质隶属我国《合同法》中限定的“要约”与“答允”的形式。基于《劳动法》系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公司发放录取通知书其实是一种要约做法,对公司和员工两方都有约束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奏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到录取通知书,能够选择答允或放弃,一旦选择答允,两方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录取通知书具有了两方商量的经过,公司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含有录取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合同时限、劳动报酬、工作职位、月薪准则等内容进行了商定,并且同时具有公司的公章和劳动者的签字,隐含了两方商量的经过,且在劳动合同时限内亦按商定事实上履行,因此,录取通知书应认定为两方经商量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录取通知书虽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有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有。录取通知书中商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职位、薪水准则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隶属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