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请求抗诉权是被害人的法定权利,请求的对象是检察院。
申诉权是针对生效裁判所行使的诉讼权利。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引起的原因都是不服判决。两者的不同是:
1、行使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请求抗诉权的主体只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申诉权的主体,不仅有被害人,还包括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行使权利的对象不同。请求抗诉权的对象是一审未生效判决,申诉权的对象是生效裁判。
3、行使权利的途径不同。请求抗诉只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