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过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尸检过程注意事项 患者死亡的病例中谁申请尸检 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异议方提出尸检申请,但对不能确定死因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哪方提出申请,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中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应该由医院提出尸检申请,患方家属不能拒绝,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尸检进行的时间 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