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条所指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未成年学生”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综上,在学生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学校无权以此理由开除学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