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不可直接对欠债人离婚后其前妻的房产予以执行。
然而,若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前妻或许需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其房产亦存在被执行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