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对于延时解决房屋证,首先需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定,如果购房合同中商定了解决房屋证时限,就要按照该时限进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无商定,则需要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限定的时限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限定:“由于出卖人的原由,买受人在下列时限期满未能获到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商定外,出卖人应当承受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托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2.购房合同已商定办证时限以及商定延时处置方式的,应当按照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