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发展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原因大致如下: 其
一,一些花园洋房、别墅类项目开发,发展商对其市场前景无法确定,担心投资上出现偏差,因此在项目尚未启动或者刚刚启动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认购为由投石问路,以最终确定市场之需求情况,并能赢得部分启动资金。 其
二,一些发展商炒作楼盘,造成一种似乎不预先认购,等到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就难以买到该楼盘房屋的现象,纯粹为“借鸡生蛋”之行为。 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认购协议显然属于无效协议。如果购房者已经在发展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签订了认购协议,则可能产生如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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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商如期开发该项目,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签正式预售合同,无任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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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商如期开发该项目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展商将认购的房屋又预售给第三人,先签订认购书的购房者只能请求返还所交房款,返还房款顺利则罢,否则,只能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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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商不能如期开发该项目,则只能请求返还房款,同第(二)种结果一样。可见,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