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受理、驳回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原告向,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或准予撤诉。对这种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中断;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的,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提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出现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经人民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