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残疾人犯罪需要受法律制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残疾人犯罪是否需要受到法律制裁 由于刑法规定对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对于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但是在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