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收养主体的不合格。就是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经满14岁、不属于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是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第三是因为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那么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