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分清伤和病。在慢性病的范畴中,一般只有职业病(有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工伤。其他慢性疾病,比如高血压、心脏病、结石等等,均属于疾病,不属于伤,很难明确病的形成原因,是否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造成的,这类疾病,均按医疗保险走,工伤保险对慢性疾病类的很少予以认定。工伤一般形成(除了经诊断的慢性职业病职业病外)都有突发性、急性的特点,比如摔倒了,导致骨折、内脏破裂,或者急性中毒,急性创伤导致视力下降(这就不同于你慢性近视眼)等等,属于典型的可界定伤病形成原因和场所的情形。如果病人原来有过工伤并且认定过工伤(需要查询证据,包括医学证据和劳动局认定备案证据),属于旧工伤复发,他可以申报工伤,如果认定了,他仍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及停工留薪待遇,但是伤残鉴定不可以重新申请。如果单位可以确定其为陈旧工伤,在申报时应向劳动局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