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怎么回事!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决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制作。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査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查的。
(七)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