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所说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者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价格通常可以自由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协商价法”、“出资额法”、“净资产价法”、“评估价法”、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所以法律没有规定退股,这名股东的这个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你陈述的是因意见不和对方要求退股,而不是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发生了重大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纠纷的,那么这名股东才享有183条规定的解散请求权。因此,依公司目前情况,该股东不能适用183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向法院起诉解决股东间存在的纠纷。建议协商为上,多途径磋商解决,必要时聘请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