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考虑好后,确要辞职,请将辞职申请提前三十日递交给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办公室(留好公司收到的证据),在公司收到您的申请30日后,若公司没有批准,您也可以走人;在30日内公司什么时候批准,您就可以什么时候走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您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给您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