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核参战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的生活补贴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十二条符合国家限定要求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限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限定标允予以生活补贴。第三十三条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贴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限定的其他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予以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适当补贴。前款限定人员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