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会的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3。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