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购房应归谁所有基于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隐名与显名是相对而言的,按照《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第三人的除外”。另据《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委托人转交。这里,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此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需要经过房产登记,被代理人如果要求代理人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在自己的名下,只能到人民,请求人民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然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更名。
二、隐名购房受托人反悔怎么办若因房价上涨或其他因素,受托购房人意欲反悔,想将受托购买的房屋据为已有,实际出资人如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购房代理关系和其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那么实际出资人想要取得该房屋产权或得到购房款不是一般地困难,甚至可能会钱房两空。在委托购房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购房代理合同关系和其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实际出资人也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且不能获得因房价上涨带来的相应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