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在在1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故意损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60周岁、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外国人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物品的;
(六)损毁公共设施的;
(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拒绝赔偿损失的;
(八)损毁的财物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
(九)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