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此,可知: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若干继子女仍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生活,只要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由生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原来形成法常瘁端诓得搭全但户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如果继父母仍然愿意抚养继子女的,则继父母子女仍然保持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依照法律精神,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只要继父母没有做出解除与继子女存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表示,这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