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制血亲关系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表现形式,实际上等同于实际存在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有资格成为对方的首要法定继承人。对于继子女而言,他们同样负有义务去赡养继父母。当一方在物质层面或是日常生活方面仅仅依赖于另一方时,我们建议将最短的形成拟制直系血亲的期限延长至五年;而如果这个期限已经超过了八年,那么就应该被视为已经形成了无法逆转的拟制血亲关系。在此期间,法官需要结合其他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有赡养义务
关于继子女无需承担赡养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倘若成年的继子女尚未组建自己的家庭或是已经离婚,同时失去了经济来源或者失去劳动能力而无法自立生存;其次,对于已经结婚的成年继子女来说,如果他们自身并无经济能力,而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也难以达到当地基础生活水平标准的话,此时也无需承担赡养责任;最后,若继父母存在严重的侵犯子女权益行为,如故意杀害子女、极度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实施性侵等恶劣罪行,这些继子女性质行动将同样消除其赡养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虽成年子女在没有支付赡养费的实力前提下,可获得免除此项义务的殊荣,但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照顾和精神抚慰依然不能推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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