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条
第一款被判处管制;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管制、不能假释、抢劫、,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期徒刑的。禁止适用的对象是:1累犯、2因故意;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三)人民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一)判处管制、拘役,不能少于十三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拘役、有期徒刑;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绑架、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