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是初学者,但有一些想法合同解除多出于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单方解除时实为一种救济手段,避免更多的损失。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确认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但因先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救济的手段,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场合,虽然性质不同但效果相同。而在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则体现出违约责任的不可替代性。违约责任不等于损害赔偿,行使的目的截然不同。况且,违约责任不属于合同的条款,不能向解决争议条款那样存在,合同一经解除,违约责任自然失效。不能依此请求。再结合行使的目的不同,如果解除后仍要求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所以,俺觉得不能要求违约责任,有损失的请求损害赔偿即可。请专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