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第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柚木珠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五十五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柚木珠其他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