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部主任,前老刑警、事故民警、法制民警,悉心提供专业解答。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于认罪认罚必须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认罚的目的是期望得以从宽处罚,因此,认罪认罚之后,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被定罪基本已不关心,量刑如何更轻缓才是其最为在意的。
有的人可能认为,对于无自首、坦白情节,但被动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罚的,在从宽处罚方面,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即可,减轻处罚可能并不合适。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大量犯罪的成立要求造成具体损害或者有数量、数额的明确要求,如果对并无自首、立功的认罪认罚情形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从宽幅度极其有限,就无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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