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的诉讼时效问题《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予支持。《物权法》严格遵守了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权利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全一致,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未主张抵押权,而此后再主张抵押权的,不予支持,除非抵押人自愿履行。二.债务风险的内容有哪些指债权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2)债务人破产风险。
(3)债务人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