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合同何时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的情形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