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扶养一般原则(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子女由谁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为了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确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官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个人的经验和价值观念,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作出决定。具体而言:
(1)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2)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女性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由同性别的父或母抚养。
(4)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8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