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监护人在资格被撤销后,确有悔改表现,有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愿望,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必须要向申请,由人民决定是否予以恢复。二是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即不再恢复。三是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如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等构成刑事犯罪的,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但对因过失犯罪,例如因过失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四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不但要有悔改的意愿,还要有实际的悔改表现,这需要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五是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愿意父母或者子女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则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即使符合以上全部条件,也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决定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监护人资格恢复后,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