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出借方的责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并按银行规定的罚息计息方法,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的违约责任是:
①如果不按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出借方有权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②借款方如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③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出借方有权收回本息。再由有关部门追究借款方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解除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况
我国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
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国家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原概算或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取消的;
2、原批准机关决定缓建或停建该借款项目的;
3、借款方经国家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以致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的;
4、由于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此外,如借款方出现下列行为,经制止无效的,也可以导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任意扩大项目规模;或管理不善,浪费严重,或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超过规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变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