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过错责任如何体现
1、合同生效前违反忠诚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
即《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合同生效前未尽保密义务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即《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否则应赔偿损失。
3、在规定上述具体以外的情形
合同法又在第42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规定为司法实践处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提供了裁判依据,同时它所采用的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技术具有进步意义,它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避免了因单纯列举产生的遗漏的缺陷。
先合同过错责任开始时间。
许多学者主张其开始于要约生效之时,理由是: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双方才进入特定信赖领域,双方当事人也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等实质性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进行制裁才有实际意义,而且双方刚开始接触便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难免有些盲目,因为这时尚无要约的法律拘束,洽谈失败的可能性很大。
若以要约生效为起点,则使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显得滞后。先合同过错责任应始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之时。因为这时他们之间已产生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双方之间应负有诚信的义务,应尽到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一方违反这一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先合同义务应开始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之时,这有利于受害方能及时借助先合同过错责任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