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总结:
人民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离家外出工作超过两年 是否可以认为分居满两年
王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10月1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随着孩子的降生,夫妻双方因琐事开始发生争吵,有时男方李某甚至大打出手。而此时李某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海总部任职,遂李某于2010年5月4日开始离家外出工作。4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李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王某于5月18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过两年为由向提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子由王某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不能判决离婚
人民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王某与李某就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人民提起离婚之诉。但是,人民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离婚的法定情形。而王某与李某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李某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人民依法是不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