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裁决与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裁决申请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市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的程序拆迁行政裁决是根据拆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请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补偿价格的裁决依据主要是评估报告和商品房交易均价。拆迁行政裁决自依法送达后生效,拆迁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也可以继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向人民。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了补偿货币或安置房屋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