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离婚中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会采取各种方式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难度加大,针对这种行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以上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而未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早就预料到对方会提出离婚,或者自己早就希望离婚,因此会在日常生活中就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于此时夫妻关系虽然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征兆,但另一方可能并无离婚的想法故其往往不会注意到配偶的这些行为,甚至不少当事人在自己秘密转移财产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出现以上情况如果按照法律的字面解释似乎不符合“离婚时”转移财产这一时间限制,这样对另一方明显不公。故《婚姻法》对“离婚时”一般会作广义解释,即:无论采取上述行为的双方是否已经协商离婚,或者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只要夫妻一方以离婚时多分财产为目的,采取了《婚姻法》所列举的上述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法律所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是指当事人转移或者隐藏的财产,对于其他财产仍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