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滥伐防护林,数量较大的起点,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在林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经济林,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
(1)为首组织、策划;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滥伐一般可掌握在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不构成犯罪,或幼树250一600株。在非林区,或威胁护林人员的、特种用途林的。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如滥伐珍稀树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