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互联网审理案件,全程是在线上进行的,审理案件的流程包括线上受理案件、审查立案、组织开庭、线上质证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互联网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条 互联网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